借款的担保物没有任何价值怎么办

(一)设立担保时担保物无价值,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更换合格担保物或采用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或追究违约责任。

(二)担保物原本有价值,后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人原因无价值且有保险的,债权人要求用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若无保险且是债务人过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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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借款担保物设立时就无价值,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换合格担保物或采用保证担保等其他方式。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可按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或追究责任。

2.若担保物原本有价值,后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人原因失去价值,有保险的可用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无保险且因债务人过错,债权人可要求其重新担保或提前偿债,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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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担保物无价值时,要依据不同情况处理。设立时无价值,债权人可要求更换担保物或追究违约责任;原本有价值后无价值,有保险用赔偿金受偿,无保险且因债务人过错,可要求重新担保或提前清偿,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当担保物在设立担保时就无价值,这不符合担保目的,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更换合格担保物或采用保证担保等其他方式。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收回借款或追究其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债权。若担保物原本有价值,后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人原因失去价值,若有保险,保险赔偿金可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若无保险且是债务人过错导致,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借款担保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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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物无价值应依不同情形处理。若设立担保时担保物就无价值,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更换合格担保物或采用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可按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若担保物原本有价值,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人原因失去价值,有保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用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无保险且因债务人过错致担保物无价值,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发现担保物无价值,及时与债务人沟通解决。
2.保留好相关合同、保险等资料,以便维护权益。
3.协商不成时,果断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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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借款担保物在设立担保时就无价值,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更换合格的担保物,或者让债务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方式,像保证担保。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能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若担保物原本有价值,之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债务人的原因使其变得无价值。若有保险,债权人可要求用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若没有保险且是因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要是协商不成,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遇到借款担保物无价值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益,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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